一个有关于RESP账户的资产分割官司
A Registered Education Savings Plan, RESP, 加拿大的教育储蓄基金账户,是为了帮助加拿大的家长们为孩子们的大学教育经费而做储蓄的一个注册账户。
教育储蓄账户的特点是:
· 当你存入金额的时候,政府会给到20%的额外补贴,最高一年额外补贴是$500
· 在注册账户内的投资增值延迟报税,直到你取出的时候再记入应缴税收入
· 如果孩子没有在加拿大任何的大学里完成4年教育,那么政府补贴的20%以及对应的增值将会被政府收回· RESP在孩子36岁的时候将会被强制性关闭,账户内的钱会被退还到储蓄人手里 (如果孩子没有进入到符合资格的大学教育),记入当年收入
请联系我们的Advisor了解更多教育储蓄计划及产品!

而为了弄明白今天的案件,我们需要先熟悉三个有关于RESP注册账户的不同法律实体。
· Subscriber
教育注册账户的“订购人”。一般为孩子的父母,也可以是祖父母、亲戚或者朋友。其实也就是账户的Contributor,金钱贡献者,为孩子教育提供储蓄的人,一般也为账户的持有人
· Beneficiary
账户的受益人,就是孩子一般来说。
当两人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都会对名下的资产进行相对应的分割。见过争房子的,争家产的,没见过争教育储蓄账户的。很多人会说,教育储蓄账户那是给孩子的,父母双方肯定都会同意给孩子啊,有什么可以争的?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这个2022年发生在安省的有关于RESP账户的争夺案。

Labatte夫妇于2003年结婚,有两个孩子,D.L. 和 B.L.。他们对于孩子设立了RESP的储蓄账户,两人是教育储蓄账户的共同“订购人”(Joint Subscribers)。Labatte夫妇于2010年分居, 同时在2011年共同签署了“部分分居协议”,在这个分居协议里他们约定对于婚姻关系内已经设立的RESP账户继续进行等额供款(50%/50%)直到孩子们进入大学。同时双方同意对于RESP 账户资产不进行分割,RESP资产用于支付两个孩子的大学学费。
D.L. 是先收到大学的录取通知书的孩子,当她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她通知了她的父亲,并认为可以开始提取教育储蓄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她的学费来源, 但是这个要求遭到她父亲的拒绝, 除非D.L. 和她的母亲做详细的资产评估和资产信息披露。
母亲因此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RESP账户成为她一个人的账户,并由她全权处理和支配里面的钱。而父亲则向法院要求将RESP里面资金按照两人当年不同的供款数额进行比例分割。

双方将案子上诉到安省高院(Ontario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 首先安省高院没有支持父亲对于RESP资产的分割要求,然后将案子审理的重点放在了是否支持母亲的诉求上。母亲的诉求是:RESP就像是为孩子设立的信托一样,信托的资产属于信托,而不属于“账户订购人”。如果要支持母亲的论点:RESP属于受益人而并非订购人,那么就要从法律上解决RESP是否是信托,如果是信托,那么母亲可能将会得到有支配权,而如果不是信托,那么就应该属于“账户订购人”。
大家知道加拿大是Common Law体系,除了QC,也就是说法律上并没有硬性规定RESP是信托或者不是信托,法律条款对“RESP”和“信托”分别做出了描述,因此从以往的案例来说处理都不尽相同。但无论是从破产法还是家庭法上来说, RESP资产都属于“账户订阅人”所有。同时从INCOME TAX ACT (ITA) 税法来说,基于RESP订阅人可随时更改受益人的角度来说,RESP设立的时候并不是一个为孩子设立的“信托”, 除非有一些“其他”的因素混杂在里面。
那么案件的推论焦点就集中在了这个“Circumstances”(因素)上。安省高院的判决论点是,如果“账户订阅人”的一些举动将这个RESP的账户设置得像一个信托账户,那么它就是一个为受益人设立的信托账户。
作为一个信托账户,并不需要正式的、白纸黑字写着的一个协议。信托甚至可以是一个“口头约定”而让一个账户变为“信托账户”,只要当时的场景以及一些言辞能够让这个账户符合“信托账户”的要求,那么它就是一个信托账户。

那么我们就来看一下这一对离婚的夫妻是如何处理这个RESP账户的。
在他们的PSA (部分分居协议)里写有一条: “RESPs maintained by the parties shall be used for the children’s post-secondary education” (教育储蓄基金账户由双方管理用作为孩子的大学教育)。安省高院认定,这样的语言足以符合用言语设立一个信托,因为它符合信托设立的三大标准:明确的意愿、目的和具体事宜。
那么在确定了这个RESP是一个“信托”之后,接下来需要确定的是,“是否父母是这个RESP的受托人”,虽然这个“点”并没有被双方在上诉中提及。既然双方没有就这个“受托人“有涉及和争论,那么安省最高院就履行了法庭裁量权,将母亲判定为这个RESP信托账户的唯一受托人。
黑钥金融信托、税务部对于这RESP案子的观点:
支持论点的证据链必须完整。
很多事情当不涉及矛盾的时候,我们可以以世俗或情理为判断依据,但如果矛盾、分歧产生而不可调和的时候,就只能以法律为中立、客观、相对统一标准来进行判断。在做法理上的推论和判断,如果要支持某一个论点,就必须要让这个论点的证据链在法律上完善,就像这个案子里。
Step 1: 如果要将RESP的管理权让渡给母亲,那么首先这个必须是一个信托,因为如果是一个RESP账户,那么RESP的管理权是“账户订阅人”。
Step2: 然后为了证明这是一个“信托”,那么就必须有证据显示它符合信托的三大基本要素。
Step3:然后它被证明这是一个信托,那么就需要再证明母亲是可受托人。
Step4: 如果以上证据链不能被满足,那么它只能是一个RESP账户,将根据RESP的条款归属到“账户订阅人”。

定义为信托,那么税务上呢?
在本案中,资产的归属权定义为Express Trust(任意信托),但这就将导致和RESP的报税要求又有所不同,因为就像文章开始讨论的那样,RESP里的投资是可以做递延税款,直到将钱取出的时候再做报税。但根据税法Subsection 75(2)对于信托的报税要求,信托必须每年报税,并没有递延税款, 那么RESP账户内的投资回报究竟如何处理?同时如果作为信托,根据税法75规定,信托的纳税人可以是信托或者受益人,而且信托采取的是贯彻执行的报税方法,但RESP的纳税人通常为孩子,或者是账户订阅人,也没有贯彻执行的条款。
另外,信托的条款是否和RESP开账户时的条款是否一致?白话就是根据RESP开设账户的条款来说,父亲的贡献是可以撤销的,但Express Trust就让父亲的这个贡献丧失了撤销的权利。
再次,如果这个信托条款在当时(签订部分分居协议的时候)不过解释清晰明确,这样的情况下是否能够满足信托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Certainty of Intention”? 至少是本案中的父亲的意愿?
加拿大的Common Law让所有已判决的案例成为下一个案子的判决依据,因此对于每一个已判决案例的阅读、分析是日常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旧案的熟悉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新案子的命运。这个案子是对更多的注册账户、联名账户、联名资产以及分居协议的书写以及表达是一个重大的警示,更是对家庭法和税法之间的冲突是一个警示。
更多的案例分析请订阅黑钥金融咨询公司税务、信托部平台信息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普通信息,不具备法律依据请咨询税法以及信托法专业人士,或联系我们理财顾问或机构如需业务支持,请登陆我们官网取得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