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2022 加拿大税务局CRA Round Table 问答(1)-税务局如何界定非税务居民

每年的CRA Round Table 问答向来是一年工作中的重点。基于加拿大的法律是Common Law的体制,CRA对各税法条款的 Interpretation 就非常重要了. 每年在Round Table之前都会提早4个月收集问题,集中几个小时的时间,CRA的官员就被选上的问题进行CRA立场的解释;BK将会分几期对于主要和我们日常委托相关的问题进行整理和解析.



今天我们会看到的是:非税务居民的CRA判断依据


对于移民来说,最难以界定、模棱两可的就是:


我是/不是加拿大居民,但我是否是非税务居民?

在整个税务系统的进化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Tax Law以及CRA的Position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着变化:从原先很基本的“Deemed“ 183天rule进入到了目前的“Habitual Abode


在开始之前,我们首先了解一下加拿大税务居民的分类:Factual Resident & Deem Resident of Canada ,这两个分类都同属于加拿大税务居民,并且需要对全球收入在加拿大进行报税,当然如果全球收入的发生地和加拿大有税务合约,那么将会避免双重加税,只是需要进行“少补”


而对于税务/非税务居民之间的判断,最早的案例要追溯到1946年的SCC(Supreme Court of Canada)对于Thompson案子的判决;在Thompson的案子中,加拿大最高院的判决依据是: “the residents to be a matter of the degree to which a person in mind and fact settles into or maintains or centralizes his ordinary mode of living with its existence, accessories and social relations, interests and conveniences at or in the place in question”.


这里面的关键词是:degree, maintains or centralizes, social relations, interests, conveniences





我们对于是否是税务/非税务居民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基于:Residence tie-breaker rule


·Permanent home available

·Center of vital interest

·Habitual abode


Permanent Home Available

很简单就是看居民在哪一个国家具有“永久”居留的“家”。在税法上我们的用词比较严谨,特别是在Common Law为基础的国家,在这里ACT没有使用“Permanent Residence“而是用Home取代了Property/Residence,那么自然有其意义所在;毕竟“家”和“房子”的区别还是很大,同时这也为后面的Habitual Abode埋下了伏笔


Center of Vital Interest

这个Center of Vital Interest Test 是我们税法在判断一个人究竟更加Close(亲近)哪里而做的一个测试. 这个测试分为Personal以及 Economic Tie 的测试问卷. 这个问卷一共是由近30道的简答题组成,大部分为yes/no的问. 在过去的几年之间,大家看到的基本就是这个问卷,CRA根据这个问卷来初步判断是否issue非税务居民的Certification,问卷内容从社会关系到经济关系,如果需要可以和我们联系


Habitual Abode

如果说上面两点是public的硬指标,那么这个habitual abode就是我们在和税务局fight的软指标,也是CRA最后的决定是否合理以及具有合理性的软指标;直白说的就是CRA如果要面对tax court时辩驳的标准,一般在public information中很少被提及


在Article IV:2. Paragraph (b) of the provision states:

“… if the Contracting State in which he has his centre of vital interest cannot be determined, h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resident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in which he has a habitual abode”


也就是说如果上面两点很难界定这个人是否为税务居民的情况下,CRA将会用Habitual Abode来判断他/她的税务属性;换句话说,Habitual Abode是最后的判断依据


很多人会问,什么情况下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其实在我们往年处理的非税务居民的申请案例中有很多如此的情况:先生常年在中国和加拿大之间往来,在加拿大实际居住时间远远短于183天,甚至有些时候都无法继续Renewal枫叶卡,在这样的案例中,我们都遇到过申请非税务居民被拒的情况;那么CRA内部的裁量 Position就来自于这个Habitual Abode


CRA在使用的Habitual Abode的时候,Logical思路也是非常的清晰具有层次:


考虑的因素包含:在加拿大的时间, 目的,意图以及将来可能持续留在加拿大还是留在海外的可能性


而在解读有关于Residential Ties的时候, CRA将其分为三个优先等级:Significant, Secondary and other


Significant:

包含了居民的主要居住地以及 他们直接家属的主要居住地(夫妻、孩子)


Secondary:

包含了个人的主要资产所在地, 社会关系以及经济关系


Other:

包含了加拿大是否有邮寄地址,保留Post Office Box, 保险箱等其他考虑因素


在实际判断中,CRA也是从上往下进行test,首先是

TEST I : 有没有永久居住的home,当一个人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又或者都有房子、都有home的情况下,CRA就会往下测试

TEST II:center of vital interest, 这个测试是帮助CRA更好的理解一个人究竟和那一个地方具有更加紧密的关系;但事实上,并不能说一个人在哪里的时间停留最长,他就归属于哪一个地方.

同时,由于税务居民VS非税务居民这是需要看long term的情况下的归属地,这个LT应该是10年或者更长,因此这个居住的sufficient period不仅仅是指我们的calendar year。






所以我们日常案子处理中往往会看到,即便申请人在加拿大没有房子(房子在一方名下)、没有银行账户、 没有驾照等,但仅凭家里主要成员夫妻中一方以及孩子在加拿大(significant tie),那么要申请获得非税务居民的certification也是越来越困难


以上是2022年CRA round table有关于税务/非税务居民的interpretation;税务VS非税务在移民群体中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虽然坊间说法很多,但最终依旧以税法以及CRA的解释为最终的裁量;并且我们通过以上的CRA回答和解析,也可以看到这个裁量是非常make sense的


更多税法信息,请联系我们


以上内容版权归属BK,未经允许请勿copy, 违者必究


本文内容旨在分享讨论关于金融理财方面的一般信息.

并非旨在诱使购买,销售特定的投资理财保险产品.

有意投资者请与其理财顾问讨论个人境况,听取专业意见。

本文内容原创,版权由作者所有,保留一切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

更多信息,请留言微信平台

www.blackkeyfinancial.com



Featured Posts
Recent Posts
Archive
Search By Tags
Follow Us
  • Facebook Basic Square
  • Twitter Basic Square
  • Google+ Basic Square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