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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 ownership,一个人去世之后资产就真的自动转给另一个的人?

随着房市的热火朝天,很多人在投资第二套物业的时候,从税务以及将来资产过户的角度上考虑,往往会“被”建议和孩子联名,认为如此一做,第一能够做到规避遗嘱认证费,第二可以减免遗产税的问题;那么以“房”类推,银行的投资账户、支票账户,也会被建议加一个孩子的名字,就可以减免税务麻烦




但现实中是否就能如此解决?我们今天来看三个实际发生的案例

  • Madsen Estate vs Saylor, 2007 SCC 18

  • Pecore v Pecore,2007 SCC 17

  • Kent V Kent 2020, ONCA 390


惯例,在看实际案例之前,我们需要理解几个比较重要的概念


Joint tenants

指每一个持有该物业或者账户的产权人都对该物业或账户资产具有100%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同时,如果其中一个产权人先于另一个(或多个)人过世,那么该物业或账户资产将会自动转给存活者,我们最多见于夫妻、家庭成员之间的联名,在法律所有权上

  • 每个人都有100%,因此每个人对于该物业或者账户都有自主操作的权利,操作之前无需经过另一方的同意

Tenants in common

指每一个持有该物业或者账户的产权人按照预先商定好的interest的比例(%)进行注册,同时,如果其中一个产权人先于另一个(或多个)人过世,那么该物业或账户将会由过世者进行自主安排,产权不做自动过户,在法律所有权上

  • 每个人有自己相应的股权,因此每个人对于该物业或者账户没有自主操作的权利,当进行买卖的时候,必须经得其他产权人的同意才可以操作

Legal ownership

指该物业或者账户注册在谁的名下,或物业/账户的持有人Beneficial ownership指该物业或者账户的真正所有人(非持有人),尽管可能该物业或账户资产注册在他人名下

Resulting trusts

在common law体系之下,物业/账户的资产注册持有人并没有对该物业/账户的资产有实质上的贡献;在某种情况之下,必须或有义务将物业/账户的资产归还给实际所有人(对物业/账户资产有贡献的人),这种情况常见于自愿赠予过户或者和其他人的联名资产

Advancement

指在物业/账户的资产持有人在世时将资产过户赠予给孩子,包含成年的孩子;原本此条仅特指“父亲”将资产在他在世时赠予给孩子而并非指母亲;但后来随着女权主义的兴起,妇女有权利回到工作场地,有了经济收入,也有资格赠予孩子资产,因此此条也发生了改变,变成了“赠与人”(父母)

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

指个人意图将自己持有的物业/账户资产自愿赠予给他人,这种交易是一种赠予的行为,如果对于这个“行为”质疑,举证责任在于赠予人:我没有赠予,这种转账的形式不是赠予

Presumption of resulting trust

指物业/账户资产持有人继续保持beneficial ownership,只是将title进行转移;这种产权的变更过程相当于上title的那一方作为一个trustee,对于资产只有代管,但资产归属方依旧是赠予人;如果对于这个变更的质疑,举证责任在于接受人





一些基本疑难点理解了之后,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案子,前两个案子极其相似也非常简单,因此我们就不将他们的名字以及仔细的细节分开叙述了:都是父/母在银行开设了一个联名的日常以及投资账户,将大额的cash存在账户内,做相应的投资理财或日常使用,联名的另一方是他们的孩子;数年之后父/母过世,按照惯例,联名账户的ownership是自动带有资产转接的权益,资产自动转给账户的另一个联名人;

但这两个案子里的剩余联名人都收到了法庭的传票,因为有其他相关人对这个资产进行了挑战:


Madsen Estate vs Saylor/ Pecore v Pecore:

家庭内的其他孩子对于这个联名账户的资产进行challenge,认为这个联名账户内的资产应该归属到父亲的遗产(estate)内,按照Will(遗嘱)内的百分比进行分割


Kent V Kent:

母亲在1983年购置了物业,在1996年将物业title joint with daughter(加名字),只是做了title change,并非和女儿之间的买卖;在1983-2008年,母亲一直单独居住在这套物业内,2008年为了照顾母亲,女儿一家搬到该物业与母亲同住,期间女儿女婿没有付过任何的租金给母亲;

2014年女儿过世,根据女儿的遗嘱,女婿是女儿的唯一遗产继承人;当女儿过世之后,母亲和女婿继续住在该处物业;2015年母亲搬到长期护理院,2016年母亲过世;

母亲1978年的遗嘱将女儿作为她的唯一遗产继承人,如果女儿早于母亲死亡,那么孙子孙女将会是遗产继承人;2014年女儿过世之后,2015年母亲做了新的遗嘱,将孙子孙女作为trustees,将物业分为3分,平均给到女婿和两个孙子辈;当女儿死亡后,母亲成为物业的唯一所有人;

母亲过世之后,女婿上诉到法庭,申张他应该拿到该物业的50%产权,因为他是太太(“女儿”)的遗产唯一继承人;加上剩余50% 中的1/3 产权;但是孩子们依旧认为每个人应该拿到祖母遗产的1/3




法庭关注焦点

对于这个联名账户,父/母在当初开设、转账以及日后的处理中,究竟是一种形式上的赠予还是只是一个title上的转移,父/母依旧是这个账户资产的所有人,女儿只是账户的持有人就像是我们前面说的,如果要证明这个joint ownership是一种prosumption of advance, 对于已经过世的父/母,女儿必须提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这种joint title是一种父/母的赠予而不仅仅是一种joint account title的形式,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种joint ownership 的account是一种赠予,那么这个joint account就是presumption of resulting trust, 意味着联名账户内的资产归属于夫/母的遗产(estate),必须按照遗嘱进行分割


在这种joint ownership 的判断里,有一条general rule,那就是如果这种joint发生在未成年的孩子和父母之间,那么我们的第一判断是“赠予”,但如果这种joint发生在成年的孩子和父母之间,我们就会认为只是title的joint,并非赠予,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这种joint 账户是一种赠予



SCC的观点是作为父母,他们有这个obligation将未成年的孩子抚养直到成年,那么这种joint account体现的是父母一种抚养义务,专款专用的账户,提早将钱“给”到孩子,是一种赠予;而对于父母和成年子女之间gratuitous transfer,有各种并非“赠予”的原因在背后,例如父母年纪大了,和子女之间joint account方便对于账户的管理,或为了避免过世之后的遗产认证税,并非在joint的那瞬间就想要把资产赠予给成年孩子


在Madsen的案子中,大部分法官认为女儿(受赠人)没有办法去证明当时的joint account是一种赠予,只有一名法官(Abella)虽然没有证据,但依旧认为这个是一种赠予的joint account;而在于Pecore的案子中,全部的法官都认定为这种joint account是一种赠予;对于第三个案例Keven,由于案子还涉及到女婿认为该套物业是matrimonial home,因此后面案子有新的发展,在本文中暂且不展开了;由此可以看到,在同一个法庭上,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判断和声音



当我们的joint account/ownership被定义为是一种presumption of resulting trust之后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实际结果呢?

  • 联名账户内的资产将会回到资金来源的那一方,例如父母和孩子的话,那么资产将会回到父母的名下

  • 如果父母过世,资产将会面临遗嘱认证费以及遗产税

  • 资产将会按照父母的遗嘱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如果遗嘱内没有涉及联名账户的资产分配(很多在做遗嘱或者estate planning不够仔细的情况下,就会忽略联名账户的隐患),那么这部分资产将会作为intestine,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进行资产处理

因此,当涉及大额资金以及不动产处理的时候,根本就没有任何的easy模式,究竟“加名字”的时候如何才能做到一个强有力证据证明这种是一个gift而避免今后麻烦和税务问题?一个专业能力强的advisor团队将会帮你解决很大的问题,相对于他们比较昂贵的咨询服务费来说,节约下来的税务和法律风险那也是相对很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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